时间:2013-01-24 12:38:54
73.考室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一)款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91.组织团伙作弊的;
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三)款
按第十条(一)款处理外,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注:本表相关内容摘自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附表3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编号:湘高考违处[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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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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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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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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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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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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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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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决定 |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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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途径 |
考生若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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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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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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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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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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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考生或收件人收存,一份由考生或收件人签字后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2
考点
考生违规事实公布栏(样式)
考生姓名 考生号 考试项目 违规事实
主考:(签名)
2013年 月 日
(公布栏不小于对开张或A2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