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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三节债权和债务十二

时间:2015-04-06 0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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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应交税费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

  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主要账户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用途:核算相关税费。

  2.“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1)账户的性质:损益类账户。

  (2)账户的用途: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该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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