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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从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15日

时间:2012-07-20 2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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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


  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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