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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清远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2-08 12: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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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2014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3〕 6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51号)和《转发财政部的通知》(粤财会〔2013〕57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有关事项

(一)报名对象

1.市属单位人员;

2.中央在清远的单位(指在清远市区;下同)、银行系统在清远市的单位和省属在清远的单位人员;

3.市属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原则上采用团体报名的形式)。

上述3点以外的报考人员请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报名。

(二)报名、审核及缴费方式

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首先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ksfw/index.jhtml)选择所属区域进行网上报名,再带齐相关资料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并缴费。报名收费采用现场刷卡缴费或凭缴费单到银行窗口转账缴费。具体步骤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考试事宜

(一)时间安排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原则上安排四期,每季度一期。网上报名及现场审核确认统一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为考试时间,具体时间以当期考试公布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将另行公告,请留意清远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gdqycz.gov.cn/)。

(二)准考证打印

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报名资料现场审核确认并完成缴费后,考生可于考试开考前10天起上网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须知

考生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请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代替,其他类型的证件和证明一律无效。

(四)交卷确认成绩

考试结束交卷时电脑当场显示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必须与监考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场。

三、考试相关内容

(一)纲

纲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纲(修订)的通知》(财会办〔2009〕10号)为准,如财政部发布新纲,以最新发布大纲为准。采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的无纸化考试题库。

(二)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考生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全部考试科目。

2.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允许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在原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取得地区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以上所称部分考试科目是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或者技能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三)考试模式及考试时长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模式。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连考合计180分钟,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

(四)考试题型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2.《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3.《会计电算化》:由理论题和实务题两部分组成,考试顺序先做理论题再做实务题,两部分合计算分。理论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题有“用友”和“金蝶”两种软件供考生自行选择,考生在考试时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软件做题,选定后不得重选或重做。

(五)成绩合格标准

每门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同一考生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专业知识考试(《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技能知识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剩余未通过考试科目合格的(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及《会计基础》须一次性合格),视为通过考试。

四、考试结果公布及领取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每期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当期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预约,申请成功后在预约日期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预约时间应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步骤详见附件三。

五、考试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82号和粤价函〔2010〕131号的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

六、其他事项

因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不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之一,且我省《实施办法》印发后,原《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5〕60号)和《关于会计电算化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会〔2005〕74号)已作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取消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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