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北招聘村官享受的政策待遇

时间:2010-08-25 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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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由省市县财政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由县财政负责。

  (二)在村任职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三)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余额,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在村任职2年期满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六)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八)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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